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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律师该如何参与?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6日作者:法制日报 郑赫南

      近日,“首届律师学院论坛”暨“律师与司法体制改革”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召开。与会者从多个角度对“律师该如何参与司法改革”发表了看法。近300名检察官、法官、律师、学者参加了研讨会。

 

观点一:律师是司法改革的积极参与者


  “司法制度改革与律师制度的发展完善息息相关。”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认为,律师理当关注司法改革,为其建言献策,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力的推动者。

  多位与会者均持相似观点。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认为:“律师应该成为司法改革的一支重要力量,因为律师在司法中不代表任何公权,代表的是民意,反映的是群众的呼声。”

  “目前我国已有20万律师。律师是司法体制最大的实践者,也是与司法体制密切相关的群体。”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宋建中律师认为,律师是连接党和政府以及人民群众的纽带,在法律专业方面有很强的服务性,对社会的号召力和影响力都非常大。“中国的律师是有能力、有条件,也有愿望主动参与到司法体制改革当中来。至于参与的渠道,需要我们作更多的思考和探讨。”

  在北京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长赵小鲁看来,律师正在“不可逆转地、越来越大幅度地”介入司法体制改革。

  “律师参与司法体制改革,无论从宏观上还是在微观上,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还缺乏必要的关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律师学院理事长韩大元表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法治建设重点应该转向如何更好地执行法律,故而更需要思考司法体制改革当中如何发挥律师的作用,“希望能够形成一个共识,即法律职业的共同体都是平等的,形成法官、检察官、律师、学者、民众、媒体共同参与的一种司法体制改革。”

  对此,最高法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表示:“法治合力离不开律师加入,司法改革离不开律师参与,律师应有地位的获得离不开能力建设、职业成熟。”

  “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离不开律师的参与。”最高检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洪祥认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目前最重要、最迫切的是如何保证这一体系能切实得到贯彻、落实、执行,在这方面,“律师肩负着重要使命,可以大有作为。”

 

观点二:应明确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的身份与作用该如何定位?检察机关又是如何看待律师的作用?

  “检察官、法官和律师是战友、伙伴关系,虽然有不同的岗位和职责,但是在推进法治建设、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的总目标上,我们的使命是共同的。”王洪祥表示,检察机关一向高度重视律师以及与律师之间的合作,在推进司法改革中,也与律师携手共进。

  王洪祥介绍,检察机关在推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中,十分注重发挥律师的作用,并注重依法接受律师监督。高检院制定的改革规划中就有保障律师在检察环节依法执业的内容。2010年高检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试行)》。其中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高检院还制定了规定,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之间的交往,强调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条件和保障,致力于在检察人员与律师之间建立合乎法度、健康、良性的职业关系。

  检察机关的努力,获得了学者肯定。陈卫东明确表示:“高检院在推进司法改革的过程当中,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发布了一系列的文件和改革的办法。他们所做的,确实是值得称赞的。”

  “我赞成让律师介入整个刑事诉讼的工作,包括侦查阶段。”王洪祥进一步表示,尽管律师在侦查阶段和起诉阶段,由于阶段不同,对其开放程度不同,律师具体权能因而有所不同,但是律师的定位,律师作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辩护人的身份”不应当因为诉讼阶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正因为如此,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或被第一次讯问之后,有权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相关规定把律师仅仅定位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是不够的。“希望已经启动和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中能进一步扩大律师的参与,发挥律师更多的作用。”

 

观点三:资深律师可为司法考试命题


  司法考试如何让律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法学教育如何吸引更多毕业生选择律师职业?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院长徐建认为,司法考试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律师也应该积极参与其中。他建议将司法考试的出题人,由“专家学者为主”转为“资深律师为主”,这将增强司法考试的实务性;当前,司法考试是法官、检察官与律师职业准入的统一考试,让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同出一门,有利于法律共同体的建立。

  研讨时,徐建也表示,目前承担律师职业教育任务的律师学院存在资金、人才、经验方面的困难,律师学院的发展需要更多关注。

  “法律职业教育是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的司法体制建立都需要经过严格的考试和法律职业的训练。”江西长江律师职业培训学院校长刘锡秋认为,人大律师学院在法律职业教育方面走在了前面,但是还没有解决律师执业准入和实训的问题。

  “我们可以通过司法体制的改革影响法律职业教育。”刘锡秋建议把律师学院委托给全国律协来承办。

  韩大元忧心于“怎样让法学院的学生感受到律师职业的自豪感,在择业时,像选择政府公务员、法官、检察官一样地选择律师行业”。他坦承,这是中国人民大学成立律师学院的重要目的。“我看到媒体上说,一个中央国家机关的职位有4000多人报名,我很不理解。”韩大元表示,他不反对法学院的学生选择公务员,但他也希望更多的毕业生能选择律师行业,“人大法学院的毕业生去年16%的人首先选择了律师职业,今年有可能达到20%和25%,我想这个比例还可以增加,可以到40%和50%。”

  韩大元希望建立一个制度:“毕业生选择律师以后,能够转向法官队伍、检察官队伍,包括一些政治家也要经历律师教育。”

 

观点四:律师法应作出修改


  如何进一步推动律师参与司法改革?如何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部分与会者提出了修改律师法的建议。

  “律师制度的改革,要推动律师法的大改。改革的核心词,应该是保障律师权利。”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教授徐昕认为,应废除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有关“律师伪证罪”的规定;修改律师法,使其从“律师管制法”转变为真正的律师权利保障法,落实执业言论豁免权、人身保护权、拒绝作证权等权利;强化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的在场权,赋予律师充分的会见权和阅卷权等。

  在徐昕看来,对“律师管理体制的改革”也非常重要。他认为,应当转变当前律师管理体制的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使之转型为“保障律师权利的后盾”。

  “律师协会应当成为真正的律师行业自律组织,成为保障律师权利的后盾。”徐昕认为,针对律师执业不规范的现象,应当健全律师惩戒制度,由律协依据程序自行惩戒律师,“可组建由律师、律师管理者、法官、法律学者等共同组成的律师惩戒委员会,完善惩戒程序。”

  珠海律师协会会长吴友明表示,早在2003年,经珠海市司法局的努力推动,珠海便出台了《珠海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建议律师法更名为‘律师权益保护法’。”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律师业务处处长杨向斌表示,近几年,律师制度日益完善,在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方面,司法部制定了一个比较重要的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这个文件是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以来第一次由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办公厅转发的规格最高的文件,文件明确了我国律师制度和律师工作的定位和定向。”记者相信,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已经形成的背景下,我国律师制度将不断走向完善。